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內容管理(左側)

Recent

數據載入中...
公告-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
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96 年8 月3 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 號函公布
本部97 年6 月16 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 號函修正
本部98 年3 月3 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 號函修正
本部100 年8 月1 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 號函修正
本部101 年9 月18 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 號函修正
本部102 年9 月16 日臺高通字第1020135194 號函修正
本部103 年7 月28 日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 號函修正
本部104 年7 月24 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 號函修正
本部105 年6 月22 日臺教高通字第1050074270 號函修正
本部106 年7 月7 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88722 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 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35,000 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核發每生每月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 學校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2.核發每生每月3,000 元以上未達6,000 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緊急紓困助學金: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2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 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 萬~40 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 萬~50 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 萬~60 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 萬~70 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
(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
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
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 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 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
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
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 月30 日前造
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 萬元:不動產價
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
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
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
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
3
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
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
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
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
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
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
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
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
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
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
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
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
4
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
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
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
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
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
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
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瀏覽數  
  • 轉寄親友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Voice Play
更換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