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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公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 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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