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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劃-修正關於利息所得部份規定
公告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劃-修正關於利息所得部份規定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稅制落實申請助學金之家庭利息所得條件及給予學校更寬鬆之生活助學金申請條件

二.財政部自99年度起各類所得之利息所得一項,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等規定新增海外所得之稅基,將海外信託及所得等類別之利息所得計列.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部前以100年12月6日臺高通字第10002214047號函請各校於100學年度配合從寬認定處理.

三.惟101學年度起,配合政府稅制之變革,且考量實務上各類利息之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爰計劃中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之存款利息所得 業修正為 利息所得,請各校於受理學生申請時,確實告知,以免爭議.

此外本案一併酌修該項資格得專案審查認定之文字,並明定專案審查認定時其存款本金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之規定.

四.令為符應部份學校建議,本計劃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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