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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校雜費減免辦法 第 三條 、第五條、第九條 修正總說明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校雜費減免辦法 第 三條 、第五條、第九條 修正總說明

現行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為鼓勵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以持續擴展及強化各校與外國大學之合作關係,及協助原住民學生就讀該學位專班,並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推行使用戶口名簿,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專科學校法修正後之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該法相關條次;另增訂協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其得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其額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增訂原住民學生申請減免學雜費檢附戶口名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明定本次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之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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