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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1050815臺教秘(五)字第1050090888B號令修正發布

附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 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 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 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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