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就學貸款」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相關業務時,請多加利用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以降低紙本戶籍謄本之使用
說 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5年9月5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888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略以,學校將學生申請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學生之家庭年所得時,亦須透過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確認查核所得之對象及身分,以確認學生申貸資格;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並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另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生於每年申請日前,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先予敘明。
三、 依據內政部來函反映,近期接獲學生致該部部長信箱詢問辦理就學貸款及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時,申請紙本戶籍謄本疑義,顯示迄今仍有部分學校使用紙本戶籍謄本情形,爰請本部再予宣導。本案務請貴單位於辦理旨揭業務時,多加利用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以減少紙本戶籍謄本之使用。
四、 另有關電子戶籍謄本一節,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學校或承貸銀行亦得於前開網站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作業」功能,驗證學生所附資料之正確性,經查驗無誤時,該電子戶籍謄本之效力等同於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務請貴單位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使用,以省卻其奔波申請紙本戶籍謄本之不便,並完備就學貸款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