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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106年04月25日
主旨:本學期申請課程停修同學,請於第11週(5月1~5日)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說明: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
一、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核後至教務處辦理。
二、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
三、停修後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
※五專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20學分;四至五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
※四技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二技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進修部不得低於9學分。
四、五專部前三年不得辦理停修。
五、核准停修名單統一於第12週公告,經公告後即可停止到班上課。
教務處課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