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本學期(107上)申請課程停修者,請於第11週(11月19日至11月23日)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說明: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
一、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核後至教務處辦理。
二、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
三、停修後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
※五專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20學分;四至五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
※四技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二技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四技進修部一至四年級不得低於9學分。
預查詢本學期修課情況,可登入至「學生資訊系統」查詢。
四、五專部前三年不得辦理停修。
五、核准停修名單統一於第12週公告,經公告後方可停止到班上課。
教務處 教務綜合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