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辦理之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自99年10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99年10月31日截止。
說明: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8年9月30日止仍未就業,
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8年3月31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受理申請日期 :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李小姐
(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號)。
五、申請書請於10月1日起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及各辦事處、
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