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獎學金申請至3月4日截止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行兼優或具特殊才藝表現或自願工讀及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後二年),但不包括研究所學生。
三、本要點獎助學金包括: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但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等費用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助學金。
四、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二)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ㄧ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時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以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ㄧ為原則。
五、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入戶且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得申請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六、全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以下之原住民學生,於申請本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時,檢附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全戶所得證明,經審核通過,得以優先順位核發獎助學金,但申請第四點第二款獎學金學業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
前項全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本人、父母及共同居住之祖父母、兄弟姊妹。
(其他規定請參閱原住民獎學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