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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2學期就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2.申請人自99年9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期間至提出申請補助時,有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之事實。
3.申請人及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
申請期間:
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預期不受理。
其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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