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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期中、期末考試請假
一、學生期中、期末考試,因公假、重病住院、分娩假、直係親屬或配偶之喪葬假未能參加考試者, 得請考試假並以事前辦理為原則(病假須檢具區域性以上醫院開立就醫診斷證明,一般診所之證明不受理)。
二、因故無法事先請假時,須於期中、末考期結束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三、 經准假後,學生持假單向授課教師辦理補考,考試時間由學生及授課教師自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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