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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須知
103學年度第2學期因開學較晚,請同學於104年2月25日前繳交就學貸款資料至訓輔組,以便上傳作業。 大華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 (具各類減免資格且欲就學貸款者,應先辦學雜費減免,註冊費用餘額再至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如有疑問可洽進修部03-5927700轉2606) (一)申請條件: 1.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a.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年收入新台幣114萬以內),優惠期間利息由政府補貼。 b.家庭年收入114萬~120萬元,優惠期間利息由政府補貼半額,自付半額。 c.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2位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仍可申請貸款,惟優惠期間利息全額自行負擔。(須檢附另一兄弟姐妹之在學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 【家庭年收入:經國稅局查核最近一個年度家庭年所得。已婚者,夫妻合併計算;未婚者,與父母合併計算。】 【優惠期間利息:自銀行核撥貸款日起每月1日按月繳交利息。】 3.領有公費、公務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相關補助費者,僅能就該學期應繳學雜各費扣除公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學雜費減免金額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4.享有學雜費減免者(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殘障人士子女及學生、原住民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等身份)請先確認繳費單上金額是否已扣除減免金額,切勿超貸,超貸之金額須繳回。 5.就學貸款每學期均須重新申辦,同一學年曾經辦理申請貸款遭退件者,第二學期不得申辦。 6.僅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而未繳交資料至學校承辦單位者,視同未完成就學貸款註冊手續。 (二)保證人資格: 1. 申請人未滿二十歲者:由申請人之父親及母親共同擔任保證人。父、母親如一方未能前往對保,可檢附印鑑證明,填具委託書,委託另一方辦理。 2. 申請人年滿二十歲者:由申請人之父親或母親為保證人。 3. 申請人已婚者:以配偶為保證人。 4. 申請人父母離婚者:未滿二十歲者需由父親或母親之一方當保證人。 5. 父母雙亡者: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 備註: 1.學生於臺灣銀行網站登錄個人基本資料時,請務必詳填正確資料,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2.就學貸款並非政府給予的贈與款項,亦非福利補助,而是一種優惠貸款,貸款學生仍應依照借據之約定攤還本息。如因故無法如期還款時,應主動與銀行協商調整還款條件。 3.逾期未還款者,臺灣銀行將對貸款學生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求償,並將欠款者資料送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影響個人信用。 4.同學申請就學貸款,本組建檔彙整資料,報送財政部及臺灣銀行至撥款到校完成溢貸退(補) 費作業,需長達四個月時間,退(補)費時程約在每學期結束前,請同學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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