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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就讀高級等以上 學校雜費減免辦法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一條 修正總說明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就讀高級等以上 學校雜費減免辦法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一條 修正總說明

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鼓勵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以持續擴展及強化各校與外國大學之合作關係,及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該學位專班,增加相關規定;另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簡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繳驗證明文件作業,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專科學校法修正後之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援引該法相關條次;另增訂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其得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其額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繳驗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明定本次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之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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