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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3學年度第2學期 申請停修
說明: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 一、申請單經導師、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核後至進修部課務組辦理。 二、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 三、停修後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 ※進修部應修學分不得低於9學分。 四、核准停修名單統一於第12週公告,經公告後即可停止到班上課。 學生停修申請單下載:http://acad.tust.edu.tw/files/11-1004-1426.php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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