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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進修部就學貸款須知
104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部學生 辦理就學貸款須知
(具各類減免資格且欲就學貸款者,應先辦理學雜費減免,註冊費用餘額再至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如有疑問請洽訓輔組03-5927700轉2606)
(一)申請條件:
1.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a.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年收入新台幣114萬以內),優惠期間利息由政府補貼。
b.家庭年收入114萬~120萬元,優惠期間利息由政府補貼半額,自付半額。
c.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2位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仍可申請貸款,惟優惠期間利息全額自行負擔。(須檢附另一兄弟姐妹之在學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
【家庭年收入:經國稅局查核最近一個年度家庭年所得。已婚者,夫妻合併計算;未婚者,與父母合併計算。】
【優惠期間利息:自銀行核撥貸款日起每月1日按月繳交利息。】
3.領有公費、公務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相關補助費者,僅能就該學期應繳學雜各費扣除公費、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學雜費減免金額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4.享有學雜費減免者(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殘障人士子女及學生、原住民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等身份)請先確認繳費單上金額是否已扣除減免金額,切勿超貸,超貸之金額須繳回。
5.就學貸款每學期均須辦理,同一學年曾經辦理申請貸款資格不符退件者,第二學期不得申辦。
6.凡僅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而未繳交資料至學校承辦單位者,視同未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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