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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一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四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四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學生及保證人得持尚在治療或復健中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每次緩繳本金一年,並以三次為限,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於緩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申請,學生如有逾期情事,未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得追溯辦理緩繳;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並以一年為原則。 第四項申請緩繳次數應與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緩繳次數,分別計算。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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