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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竹縣以工代賑實施計畫
一、目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社會救助服務工作,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協助其自立。 二、適用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工作能力,能勝任招募單位派任工作,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以工代賑,每戶以一人為限: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非屬前二款之經濟邊緣戶。 前項適用對象以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優先進用。 三、本計畫所稱經濟邊緣戶,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且全家人口動產合計每年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本項動產計列以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合計。(本金以存款利息除以利率換算,利率以當年臺灣銀行一年期之平均定期利率計算;有價證券以面額併存款本金合計)。 四、工作項目:協助辦理相關福利服務及業務。 (一)社區工作:協助推展社區工作相關業務。 (二)社會福利服務:各類社會福利服務設施之場地清潔維護及管理。 (三)社會救助服務:協助推展社會救助服務業務;遊民、獨居老人或弱勢民眾定期探視等工作。 (四)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協助推展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 五、進用規定: (一)進用員額-依據本府年度預算額度核定之。 (二)進用甄選-依本府所屬單位之工作需求經奉核後提出申請,並由本府統一上網公開甄募、進行遴選。 (三)進用期程-配合會計年度執行,以一年為原則,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進用關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1月30日台89勞資二字第0053122號函示,「以工代賑」人員與政府之間僅係公法之救助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退新制之適用 六、代賑金給付:依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並按月給付。 七、督導管理辦法: (一)以工代賑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轄屬人事單位列冊管理。 (二)工作單位應派員嚴格執行管理、督導工作,控管以工代賑人員出勤紀錄,並依出勤紀錄按月請款。 (三)各單位對以工代賑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四)各單位依以工代賑人員工作情形建立工作日誌,以備查考;並於年度結束後,檢送進用清冊及年度工作報告,報處核備。 (五)以工代賑人員之進用規範以契約另訂之。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預算─社政業務─社會救助工作項下及新竹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項下支應。 九、預期效益:積極扶助低收入戶參與社會福利工作,提升家庭經濟功能,促進社會階層流動,輔助其自立。 十、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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