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內容管理(左側)

Recent

數據載入中...
98.2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申請書暨切結書
(一)提出申請學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學系)。
2.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
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
3.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
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二)補助金額:
1.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5,000元
2.私立大專校院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0元。
(三)辦理方式:
1.學生申請程序
(1)受理申請時間:98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案自各校開學日起至99年3月30日截止;
(2)應檢附表件:
A.申請表(如附件)
B.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標準】。
C.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D.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正本。
(三)申請限制:
1.學生之父母均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請領。
2.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備註:※有關學生申領失業家庭子女補助;其家庭年收入所得應符合114萬元以下標準,學生家長須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且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其所指失業期間如下:
(一)98學年度第2學期:98年9月1日至99年3月1日期間失業。
(二)99學年度第1學期:99年3月16日至99年9月16日期間失業。
其他說明請參閱附件
瀏覽數  
  • 轉寄親友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
  •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
Voice Play
更換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