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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0年3月14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99年9月14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申請書網址:www。cla。gov。tw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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