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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在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二)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三)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第四點規定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十九、(刪除)
二十、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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