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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計劃-助學金存款利息認定案公告
 教育部 函  

主 旨: 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申請資格中,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認定一案,請於100年12月15日(星期四)前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 為排除家庭存款高於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之學生申請,旨揭計畫助學金申請資格之一,業明定排除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者;而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二、 本(100)學年度財稅資料中心,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查核99年度學生家戶之「利息所得」,亦即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
三、 查我國99年度各類所得之「利息所得」一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新增海外所得等稅基,將海外信託及所得等類別之利息所得計列;然盱衡旨揭計畫既已明定查核「存款利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請各校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儘速通知利息級距查核結果不合格之個案,若係新增稅基導致查核結果不合格者,請逕行就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利息類別中格式5A之項目(註記M)認定。
   (二)承上,若格式5A(註記M)一項未逾2萬元,則請協助逕至系統平臺修正利息級距查核結果為「合格」;若已逾2萬元,則已未符合旨揭計畫申領資格。
   (三)配合前開作業,「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將各校修正作業期間延長至12月15日(星期四),請各校依限確實辦理。
四、 本案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部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80-909-5757。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 本部技職司、電算中心、高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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