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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獎學金實施要點(新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就學獎補助委員會 修訂 一、為配合政府教育政策,獎勵品學兼優學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其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操行八十分(含)以上,均具申請資格。應屆畢業生之畢業學期及研究生二年級除外。 三、德育獎學金全校每班一名,導師推薦並提報具體事跡,由學務處、進修部審查核定,每名核頒獎金貳仟元及獎狀一幀。若該班學生成績未達標準,則已從缺辦理。 四、智育獎學金依全校每班人數50位以上錄取三名為原則;未滿50位錄取二名為原則;未滿10位錄取一位為原則,學期成績總平均同分時依智育、操行成績優先排序,如遇智育、操行同分時,則下一名從缺。由教務處及進修部依據前學期學生學期成績審查核定為憑,依序核頒獎學金參仟元,貳仟伍佰元,貳仟元及獎狀各一幀。 五、體育獎學金以45名為限,由體教中心推薦並提報具體事跡,由學務處審查核定,每名核頒獎學金貳仟元及獎狀一幀。 六、群育獎學金以60名為限,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由學務處推薦並提報審查核定,每名核頒獎學金貳仟元及獎狀一幀。 七、各項獎學金業務分別由教務處註冊組、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進修部生輔組辦理。 八、獎學金申請薦報每學期由各單位提報資料。各單位需印製獎狀時,獎狀字號、內容送交秘書室審定後由業務單位自行印製,再交文書組用印。 九、本項獎學金各項名額、金額得依當年度學生就學補助金分配額度調整。 十、本要點經本校就學補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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